各系:
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14-2015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使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将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等级及人数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各系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认定,分三个等级:一等(特殊困难)约占系学生数的4%,二等(困难)约占系学生数的6%,三等(一般困难)约占系学生数的10%。
二、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凡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中任一条的学生可认定为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基本条件:
1、出具镇(乡)或街道办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本人月平均生活支出在300元以下。
(二)具体条件:
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1、父母双亡,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一方已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或主管行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3、父母年老体弱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家中无其他劳动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得重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的学生;
5、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伤残以及患危重病的学生。
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1、父母一方患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拮据的学生;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受伤以及患病,需长期治疗的学生;
3、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收入难以维持日常生活费用的学生;
4、父母下岗或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5、父母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1、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受伤以及患病,需较长时间治疗的学生;
2、父母一方下岗或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学校读书,生活困难的学生;
3、父母务农或生意失败,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学校读书,生活困难的学生;
4、父母一方患病需入院治疗,家庭收入少,生活困难的学生;
5、家庭人口多,并且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要求:
1、各系要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负责系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严格,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3、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在系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科;
4、学生科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进行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学生科网页上公示3个工作日。
四、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上报时间:
请各系于9月22日前(新生在9月29日前),将《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在学生科网页下载)的纸质版报送到学生科,并将电子版以“系名称 + 旧生或新生 + 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命名发送到学生科邮箱:xsk662@163.com。


